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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干警是仓库保管员?/杨涛

时间:2024-07-08 16:2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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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干警是仓库保管员?

杨涛


据新华社报道,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一看守所发生在押犯罪嫌疑人迟文滨非正常死亡事件。目前,哈尔滨市公安局已组成调查组,市检察院也正式受理此案,调查取证和案件检查等工作正在展开。(《新京报》7月27日)
该报曾在7月24日报道,呼兰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王公朝告诉记者,他也看到了死者身上有伤痕,但具体死因需要尸检后才能知道。看守所是羁押场所,就像仓库保管员一样,不涉及刑讯逼供,而且他保证看守所也不会做出这种违法的事情。
这起蹊跷的农民死亡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有待于有关部门的调查,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公正地调查,给死者的家属一个说法。不过,笔者对于王副书记所说:“看守所是羁押场所,就像仓库保管员一样。”的说法感到不可理喻,看守所何时成了仓库?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也亲耳听到一位看守所所长这样训斥一位犯罪嫌疑人:“你是我保管的物品,给我好好呆着就没事。”看来,这位王副书记的话不是什么口误,而是折射了我们某些公安干警的执法理念。
看守所是暂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这一点与仓库相似,看守所的干警看起来的职责也有点类似仓库保管员。但是,仓库保管的对象是物品,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人,尽管是犯罪嫌疑人但其享有人格尊严。因而,看守所的干警职责不仅仅是要保证犯罪嫌疑人不脱逃,而且要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尊重他们的人格,教育和改造他们,绝不能简单地把看守所当成仓库。
把看守所当成仓库,就是把嫌疑人当成物品,看守所干警就可能会放弃对于办案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因为,看守所既然是仓库,看守所干警就是仓库保管员人,那么办案单位(公、检、法)就是寄存人,寄存人就是物品(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权人,就可以随意处置犯罪嫌疑人。因而,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虐待就与看守所无关了。
把看守所当成仓库,就是犯罪嫌疑人当成物品,看守所干警就不可能把犯罪嫌疑人当人看待,也就不会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因为物品是为人所用的,物品损失了不过就是赔偿。因而,看守所干警也不可能真正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挂在心上,看守所干警就不可能全力以赴去制止牢头狱霸的行为,看守所干警自己随意虐待、殴打犯罪嫌疑人的现象也就不可能在根子上杜绝。
去年,笔者在有关媒体上曾经呼吁看守所不应给犯罪嫌疑人强制剃光头,今年笔者欣喜地看到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禁止给犯罪嫌疑人强制剃光头。但这只是我们看守所执法的具体措施一个小小改进,我们呼吁的是看守所要从根本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这样才能将诸如把看守所当成仓库等观念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让犯罪嫌疑人暴亡的悲剧不再重演!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烟台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经贸委、烟台市供电公司


烟台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2004-11-23 烟台市经贸委、烟台市供电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和作业技能,维护供用电安全,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用电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进网作业电工。
第三条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进网作业的电工,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监制,市经贸委负责签发。原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部收回,重新换发新证。申请进网作业的电工,可到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申请报名。

第二章 培 训

第四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五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六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核认可。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3、有经市经贸委认可的教员。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市经贸委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四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市经贸委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六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市经贸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悉程度;
3、新技术、新规章的学习及掌握情况;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九条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对进网作业电工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电业作业规定进行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不符的,监察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市供电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1986年6月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考核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医药工业质量管理办法》(下称质量管理办法)、《医药工业工艺技术管理办法》(下称工艺技术管理办法)。

二、考核标准与验收条件
对申请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发证,必须首先检查是否具有必备条件,合格后再对工厂条件和抽检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分。
(一)必备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在局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期限内,按申请书(包括附件)要求,填写完整后上报至地方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医药工业公司。
2.申请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申请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3.药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法定标准(中国药典、部标准)。
4.企业有确保质量的工艺技术规程、设备安全规程、检验操作规程,并以此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依据。
5.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仪器、计量器具、仪表装置。
6.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队伍。
7.生产过程必须建立各种有效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有废污处理设施和场地,三废排放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有环保部门认可证明。
(二)考核标准:
满分为1000分,合格分为800分。其中:
1.工厂条件(包括厂房、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合格分为400分,满分为600分。
2.产品质量(三批样品检测)必须达到400分。
(三)验收条件:
1.抽检产品质量达到400分,工厂条件检查达到400分,总分达800分为合格,可以发证。
2.产品质量检测中有一批不合格,工厂条件达到400分以上,可以允许申请复查一次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检测达到400分,工厂条件检查在350分以上,400分以下,总分不够800分,可以允许申请复查一次工厂条件。
4.产品质量检测有二批不合格,暂不发证。
5.凡经复查一次,总分仍不能符合800分,暂不发证。

三、评分办法
(一)工厂条件
按厂区及厂房、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五个方面进行检查、评分,合格分为400分,满分为600分。
----------------------------------------------
| 原料药 | 制 剂
其 中 |------------------------------
|合格分|满分 |合格分|满分
------------------------------------------------
厂区及厂房 |50 |80 |50 |80
设 备 |50 |80 |40 |70
人 员 |40 |70 |40 |70
生产过程管理 |140|210|150|220
质量管理 |120|160|120|160
总 分 |400|600|400|600
------------------------------------------------
厂区及厂房:
1.厂区环境
(1)厂区位置、空气,符合生产要求。
(2)无噪音、震动等干扰因素,符合有关规定。
(3)厂区内主要道路畅通、平整,路边无物资堆放阻塞交通。
(4)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5)厂区基本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积土和无蚊蝇孳生地)。
(6)全厂有适应生产要求的生活设施。
2.仓储条件
(1)仓储面积能适应物料存放的需要。各类物资能分类储存,互不影响。生产用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无露天存放。
(2)仓库有防火、防爆、防潮和防虫、防鼠及照明通风等设施。特殊物料有相应设施。
3.生产厂房
(1)厂房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有一定操作空间。
(2)车间有固定的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存放区域。
(3)车间有防暑降温和取暖设施,车间内通风采光良好。
(4)生产厂房按《规范》对不同工序划分等级要求(如控制区、洁净区)严格分开。
(5)控制区厂房有防虫鼠、防尘、防污染、防蚊蝇及防异物混入等五防措施。
(6)洁净区有高效过滤空调装置,尘埃与菌落能达到规范要求。
(7)控制区、洁净区内墙、平顶和地坪要材质坚硬,平整光滑,无缝隙,无死角,无颗粒性物质脱落,易清洗,易消毒。
(8)根据工艺、设备要求,有防火防爆、报警、消防设施。
(9)青霉素类生产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及空调系统,严格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4.检验部门
(1)厂中心化验室和车间室的面积与检测的产品相适应。
(2)精密仪器室、留样观察室、标准溶液配置贮存室及药理、生测室按工作要求有防震、防潮、调温装置。
(3)动物房有防蚊蝇、防虫鼠设施,环境安静,通风良好,冲洗方便,室内基本无臭。

设备:
1.生产设备
(1)具备工艺规程所规定的全部设备、仪表,性能良好。
(2)接触药品的设备应表面光洁、平整,与接触药品不发生化学反应,无油垢、异物混入的机会。
(3)设备管道排列整齐,不同物料管道有区别标志。
(4)受压容器、防爆设备有安全装置,有消除静电,防明火以及灭火设施。
2.公用系统
(1)水源充足,水质能符合生产要求。
(2)有充足电源,抗生素发酵和原料药生产的关键工序有备用电路。
(3)锅炉供汽能力能保证生产需要。
(4)燃料贮存场所与生产厂房间隔一定距离。
(5)锅炉烟囱有除尘装置,烟囱不冒黑烟。
3.检验设备
(1)按产品检验项目所需仪器应齐备,性能良好,能保证正常检验使用。
(2)实验动物能符合药典规定。
人员:
1.领导班子应符合四化要求。
2.厂长必须熟悉医药生产技术,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
3.厂技术负责人须由有正式技术职称,有医药生产实践经验能胜任领导工作的专职技术干部担任。
4.产品技术负责人(车间技术主任或专职工程师)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医药(或化学)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5.质监部门技术负责人(质监科长或工程师)必须是中等以上医药专科毕业,熟悉检验技术,了解生产工艺,从事医药工作五年以上的技术干部担任。
6.全厂技术人员能达到总人数的5%。
7.质检人员总数占全厂6%以上,其中厂中心化验室人数占全厂总人数2%以上。
8.药品生产主要操作岗位的工人,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经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法考试合格。
9.化验工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考试成绩及格方能上岗。
10.厂有专人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生产过程管理:
1.按《工艺技术管理办法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经过签署批准。
2.工艺改变能按《工艺技术管理办法》及《规范》规定的审核批准手续进行。
3.技术档案内容齐全,保存完整。
4.生产记录(包括原始记录、批生产记录或工艺流通卡等)填写完整、清楚、真实,投料有复核人签字。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质量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5.各种计量仪器(包括各种量具、衡器)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定期检修检定,各项检定记录保存完整。
6.车间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并负责监督执行卫生制度。
7.全厂设备档案齐全,主要设备建立档案卡片,内容填写齐全。
8.有设备维护、保养与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泄漏率达到规定要求。
9.有安全防火、防爆措施和制度,有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10.仓库有验收、贮存、发放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
11.原辅料,包装材料进厂后经化验检查,合格后,入库验收,合格品与不合格品能严格分清,标志明显。
12.标签,说明书内容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规范》的要求。印刷、验收、发放使用有制度,并照此执行。
13.厂有职工业余技术教育计划,并认真执行。

质量管理:
1.有独立的质监机构和三级质量检查网。
2.有明确的各级质量责任制,并贯彻执行。
3.有原辅料、中间体、半成品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并能执行。
4.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参加人数占考核产品生产总人数的20%。
5.有四消灭一保证(消灭混药、差错、异物混入、整批返工退货与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措施,并严格执行。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6.同一工房(工序)不能同时生产两种不同品种或同品种而不同规格的药品。
7.制剂生产更换品种有清场制度,能严格执行,一年内未因此发生混药事故。
8.个人工作服、劳保用品齐备,穿戴符合规定。
9.直接接触药品的操作人员和从事无菌操作人员有定期体检制度。有健康卡片,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外伤感染患者及药物过敏者及时脱离直接接触药品岗位。
10.有健全的检验规程,各种标准液、指示液,有专人负责配制,标定、复核保管、发放。
11.各种精密仪器有使用、校验、保管制度,有使用登记卡片,专人负责检查、维修。
12.检验记录和报告有专人复核,签字,并保存至厂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13.留样观察能按厂订规定留样,定期考察质量,记录完整,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14.有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15.退货有专帐,有处理记录。
(二)产品质量
三批样品必须达到发证产品质量考核标准得400分。